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五优人才”的有效手段,是践行学校“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效益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管理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校内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第三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开展培训创收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全校培训工作实施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查招生简章,管理培训经费等;各教学部门负责所承担培训项目的教学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对培训所需教学场地、设备、师资的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培训的有关工作进行配合。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工作业务范围
1.考试培训项目。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研、考级、职业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各类考前辅导等形式的考试培训项目。
2.能力素质类教育项目。“双创”教育、从业素养教育等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各类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及其他能力素质类教育项目。
3.教育服务项目。行业企业员工素质提升培训、专题培训、会议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各类教育服务项目。
4.其他项目。学校授权的其他学历教育之外的创收项目。
第二章 非学历教育工作管理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工作实行学校、教学部门两级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履行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责,各教学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各自部门非学历教育工作的负责人。
(一)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研究并提出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战略,探索新的办学模式、机制和方法,不断开拓新的办学渠道;
2.负责组织建设全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网络,负责对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3.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4.负责汇总学校各教学部门非学历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学校非学历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对全校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审查全校所属各部门(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到校内开展培训或招生)报送的培训项目,检查、指导和协调教学院(部)的培训工作;
6.负责对各教学部门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审批备案、证书管理以及非学历教育年终考核等工作;
7.协助各教学部门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审批、招生和宣传工作;
8.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财务监督与审批;
9.负责对学校在校外设立授权培训基地的考察、审批和管理。
(二)各教学部门职责
1.各教学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设备和师资优势,主动开展适应社会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
2.各教学部门要主动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培训项目,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学院对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评估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外发布的培训简章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和备案;
3.配合继续教育学院申报有关授权培训基地或培训项目,做好基地(项目)申报及评估验收的相关工作;
4.建立健全本部门非学历教育管理体系;
5.编制本部门非学历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编制本部门非学历教育培训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7.负责本部门非学历教育的教学实施和管理工作及相关服务工作;
8.负责本部门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汇报与总结。
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工作的过程管理
1.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必须自觉遵守审批备案的办学原则。
2.各教学部门要自觉遵守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面向学校在校生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凡发现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的部门和个人,视为违规办学,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各非学历教育组织部门要重视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重视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全面组织管理。联合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协议约定实施教学和相关管理工作;由各教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各教学部门具体承担教学和相关管理工作。
4.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要做到精心设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备或聘请业务水平高的师资;编选相应的教材、教学资料;提供实施各教学环节所必须的教学条件,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5.非学历教育的内容和课程设置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确定,以学科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思想为重点,注重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6.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开展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工作的考核与激励
1.各教学部门的非学历教育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的考核范围,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具体负责考核。
2.建立有效的非学历教育激励机制。学校每年对非学历教育工作进行办学规范与质量考核,对非学历教育办学成绩显著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违反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的部门及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 非学历教育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的收取
所有非学历教育经费均由财务处统一收取,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的使用
1.非学历教育所得经费的使用范围
(1)非学历教育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支出;
(2)作为学校建设发展的补充性资金来源;
(3)作为学校设置的助学、助教等各类专项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
2.非学历教育所得利润分配
(1)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外具备资质的合法机构签订的联合办学项目。视不同项目,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所获利润全部上交学校。
(2)校内各承办部门及项目联络人具体分配比例参照《英国威廉希尔唯一官网创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原有关于非学历教育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非学历管理办法(试行)》(重工商大融〔2017〕2号)废止。